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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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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總隊,分掌本校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3條,該校設有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和學生總隊等單位,各單位負責執行該校組織條例和辦事細則第二章中相關的業務事項。 這意味著根據該條款,各單位負責執行該校的教務、訓導、總務、秘書、科學實驗等相關業務事項。具體負責哪些事項,可以參考該校的組織條例和辦事細則第二章的規定。例如,在教務處可能負責處理課程、課程設計、學生選課等相關事宜,在訓導處可能負責學生的行為規範和紀律管理等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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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