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總隊,分掌本校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第3條,該校設有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和學生總隊等單位,各單位負責執行該校組織條例和辦事細則第二章中相關的業務事項。 這意味著根據該條款,各單位負責執行該校的教務、訓導、總務、秘書、科學實驗等相關業務事項。具體負責哪些事項,可以參考該校的組織條例和辦事細則第二章的規定。例如,在教務處可能負責處理課程、課程設計、學生選課等相關事宜,在訓導處可能負責學生的行為規範和紀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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