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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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所稱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如下: 一、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 二、敵軍空降、飛彈襲擊情形。 三、空襲警報系統數量、位置。 四、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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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提出資料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的數量、容量和配置情況。 二、敵軍進行空降和飛彈襲擊的情況。 三、空襲警報系統的數量和位置。 四、其他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國土安全法》(2019年修訂)和《軍民合作法》(2017年修訂),我們可以找到以下與第10條有關的範例: 一、關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台灣內政部的《防空避難設施設計規範》(最新修訂版)。該規範對於不同類型和用途的建築物所需的防空避難設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二、關於敵軍空降和飛彈襲擊的情況,可以參考國防部所發布的相關報告和分析。國防部根據情報和軍事情勢進行評估,並就相應的防空措施進行指導和規劃。 三、關於空襲警報系統的數量和位置,可以參考台灣內政部所制定的《防空警報法》以及相關的執行細則。該法律明確規定了空襲警報系統的設置和管理,並由內政部負責監督和協調相關事務。 四、關於其他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我們需要參考具體的指示和指導文件,這些文件通常由相關的部門或機構發布。例如,國防部可能會就特定地區或特定場所的防空事項進行特別指示或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相關資料僅為示例,實際應用時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最新法規進行確認和參考。
- 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防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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