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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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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指中央機關負政府決策之權、擔任使政府有效運作之重要職務、負有生產軍需品任務之國防工業專門技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2. 2.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由所屬機關(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1.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指的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的人員,指的是擔任中央機關重要職務、負責政府決策工作、或是從事國防工業專門技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人員,其身分具有特殊性質。 2. 不適參加編組的人員,可以向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可以免除參加民防團隊的編組義務。 這些解釋來自《民防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身的文字內容,該條細則對於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人員作了明確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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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指中央機關負政府決策之權、擔任使政府有效運作之重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