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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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1.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指的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的人員,指的是擔任中央機關重要職務、負責政府決策工作、或是從事國防工業專門技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人員,其身分具有特殊性質。 2. 不適參加編組的人員,可以向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可以免除參加民防團隊的編組義務。 這些解釋來自《民防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身的文字內容,該條細則對於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民防團隊編組的人員作了明確解釋。
- 第七條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防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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