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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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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指患病不堪參加民防工作,經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證明書者。
  2. 2.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向所屬編組機關( 構 )申請,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法條的兩項款述及以下內容: 1. 第七條第二款所謂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指的是所患的疾病讓他們無法適應民防工作,而需要經過醫院評鑑合格並出具證明書。 2. 如果對於不適參加編組者,他們可以向所屬的編組機關(構)提出申請,並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免除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參考資料: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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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指患病不堪參加民防工作,經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證明書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