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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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防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法條的兩項款述及以下內容: 1. 第七條第二款所謂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指的是所患的疾病讓他們無法適應民防工作,而需要經過醫院評鑑合格並出具證明書。 2. 如果對於不適參加編組者,他們可以向所屬的編組機關(構)提出申請,並報請主管機關批准免除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參考資料: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8條
- 第七條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防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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