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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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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組機關(構)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民防團隊之人員,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服替代役者,應分別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服替代役者,應送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免參加民防團隊之人員列冊,送編組機關(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編組機關(構)在遴選民防團隊人員時,若符合本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之一,且非服替代役者,應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若是服替代役者,則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審查後,將免參加民防團隊的人員列冊,並送給編組機關(構)。 根據兵役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免除兵役的替代役包括國內其他公共務務執行等役。根據兵役法第13條第9款,政府可以決定確定替代役的替代役任務。因此,本法第6條第1項所謂的“服替代役者”指的是根據兵役法規定,確定屬於替代役的人員。 根據兵役法第7條第1項,兵役行政機關為中央兵役主管機關,分為國防部、各直轄市、縣政府及國防部轄下之後備指揮部等。因此,本法第6條所提到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和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是兵役行政機關的其中之一。 關於審查的範例,根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title=33&fid=760&pid=65208)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的資訊,審查程序可能包括評估民眾的兵役狀況、身體素質、家庭背景等相關資訊,以確認是否適合參加民防團隊。具體的審查流程和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需參考相應的地方政府文件或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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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編組機關(構)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民防團隊之人員,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