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及時執行,而無暫予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必要者,移民署應逕執行之。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4條,當外國人所受到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如果移民署認為無需進行暫予收容或採取收容替代處分,則可以立即執行驅逐出國的程序。換句話說,如果移民署判斷外國人不需要被暫時收容或考慮其他替代處分,可以立即將其驅逐出國。這條法規確保了在某些情況下,外國人被判處強制驅逐出國後能夠迅速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法規沒有具體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無需暫予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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