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運輸業者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包括住宿、生活、醫療及主管機關派員照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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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運輸業者應負擔以下相關費用:住宿、生活、醫療及主管機關派員照護之費用。這包括提供船員遣送出國前的住宿、生活費用,以及在待遣送出國期間提供船員相關的醫療和照護服務。 根據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本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的相關費用負擔內容包括船員的住宿、生活、醫療、及主管機關派員照護之費用。這是為了確保船員在待遣送出國期間有基本的生活需求和醫療照護,並由運輸業者負責支付相關費用。 例如,如果船員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滯留在台灣,運輸業者應提供住宿場所、食物、醫療照護及協助的服務。這些費用應由運輸業者負擔,以確保船員的生活和健康需求得到滿足。 參考資料: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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