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1.主管機關應蒐集、編印包括移居國或地區之地理環境、社會背景、政治、法律、經濟、文教、人力需求及移民資格條件等資訊,提供有意移民者參考。
- 2.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移民之規劃、諮詢、講習或提供語文及技能訓練,以利有意移民者適應移居國或地區生活環境及順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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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6條,主管機關有兩個相關的職責。首先,主管機關應該蒐集並編印有關移居國或地區的各種資訊,包括地理環境、社會背景、政治、法律、經濟、文教、人力需求和移民資格條件等,提供給有意移民的人參考。這是為了讓移民者能夠瞭解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情況,做出更好的遷徙決策。 其次,主管機關有權委託有關機構、學校或團體來進行移民的規劃、諮詢、講習或提供語言和技能訓練等。這樣做是為了幫助有意移民者更好地適應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生活環境,並順利就業。 這些職責的目的在於提供有意移民者所需的資訊和支援,以使他們能夠做出明智的選擇並確保成功遷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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