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6條,主管機關有兩個相關的職責。首先,主管機關應該蒐集並編印有關移居國或地區的各種資訊,包括地理環境、社會背景、政治、法律、經濟、文教、人力需求和移民資格條件等,提供給有意移民的人參考。這是為了讓移民者能夠瞭解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情況,做出更好的遷徙決策。 其次,主管機關有權委託有關機構、學校或團體來進行移民的規劃、諮詢、講習或提供語言和技能訓練等。這樣做是為了幫助有意移民者更好地適應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生活環境,並順利就業。 這些職責的目的在於提供有意移民者所需的資訊和支援,以使他們能夠做出明智的選擇並確保成功遷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