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1.主管機關應蒐集有關海外地區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之訊息,並適時發布,提供有意移民者參考。
- 2.移民業務機構代辦國民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應事先勸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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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主管機關應蒐集有關國外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的訊息,並適時發布,以供有意移民者參考。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蒐集並提供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資訊,讓有意移民的人可以根據這些訊息做出適當的自主決策。 第二項規定,移民業務機構代辦國民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的移民程序時,應事先勸告當事人。這意味著當移民業務機構代辦計劃移居受影響國家或地區的移民手續時,他們有責任在事前提醒當事人有關風險和注意事項。 以具體範例來說明,假設有一個國家發生戰亂,並對該國的國民產生威脅。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會蒐集這個國家的相關訊息,例如戰爭狀況、安全情報或移民相關規定,並將其提供給有意移民前往該國的人參考。這樣的資訊可以幫助人們了解潛在的風險和挑戰,並做出明智的決策。 另一方面,在第二項中,如果有移民業務機構打算代辦國民計劃移居到這個受威脅國家的移民手續,他們必須在事前向當事人提供勸告。這意味著機構必須向當事人解釋可能面臨的風險、政策變化或條件限制等事項,以確保當事人理解並做出明智的選擇。 總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主要涉及主管機關蒐集和提供移民相關資訊,以及移民業務機構提供勸告,以確保移民申請人對於正在移居的國家或地區有充分的了解和明確的選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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