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六規定聯繫受收容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得依當事人提供之資料,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3條,移民署可以根據受收容人提供的資料,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聯繫受收容人的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的親友。這種聯繫方式可以用來處理與受收容人關係密切的事務,並製作相關的紀錄。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個外國人被收容在台灣,移民署可以聯繫他的原籍國駐台使館,告知其情況並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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