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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6 條

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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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移民署作成收容或強制驅逐處分時,須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書面通知,並於24小時內聯繫其使領館或在臺親友。

Q · 被移民署收容後,我有權聯絡家人或大使館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6,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收容替代或強制驅逐處分時,必須用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並附記處分理由與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同時應於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內,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超過24小時即屬程序違法。

白話解讀

被關進收容所那一刻,如果遞到你手上的文件全是你看不懂的中文,你連自己為什麼被關、能怎麼救自己都不知道,這種沉默最危險。這條法律就是堵這個漏洞: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收容替代處分或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必須用你理解的語文寫成書面通知,而且不只是通知結果,還要寫清楚處分理由、你不服可以提哪種救濟、期間多長、向哪個機關提。更關鍵的是,它規定移民署要聯繫你原籍國的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或通知你在台指定的親友,最遲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一個語言不通的人,靠的就是這幾條保命繩。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6為收容與驅逐程序的通知性規範,課予移民署三項義務:一、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處分通知;二、附記處分理由及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三、於至遲二十四小時內聯繫原籍國使領館、授權機構或在臺指定親友,以保障語言弱勢外國人的知情權、救濟權與對外聯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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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容通知全是中文看不懂,可以主張它無效嗎?

本條要求移民署用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若完全用你看不懂的語文、又未提供翻譯,通知的合法性有疑義,可作為救濟理由。當場要求翻譯並記下被拒絕的時間與人員,是日後訴願、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的證據。

Q2被收容後可以聯絡家人或大使館嗎?

可以,而且是移民署的義務。本條規定移民署應聯繫你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你在臺指定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移民署若拖過二十四小時就是程序違法,記下時間是關鍵。

Q3通知書漏寫救濟方法有什麼後果?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救濟教示漏未記載者,救濟期間放寬,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仍視為合法。這是機關自己犯錯送你的時間紅利。

Q4外國人被收容可以打電話嗎?

可以。移民署有義務在24小時內聯繫你的使領館、授權機構或在臺指定親友,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6是什麼?

規範移民署作成收容或驅逐處分時的三項通知義務:理解語文通知、救濟教示、24小時聯繫外界。

Q6什麼叫『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

以你能讀懂的語言文字作成通知,不是只用中文蓋章,看不懂時可請求翻譯協助。

Q7什麼是救濟教示?

處分書應載明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讓你知道如何及向誰提起救濟。

Q8收容通知看不懂中文怎麼辦?

當場要求移民署提供你理解語文的通知並請求翻譯,被拒絕務必記下時間與承辦人員。

Q9被收容後怎麼主張24小時聯繫權?

明確要求聯繫原籍國使領館或在臺指定親友,並記錄提出時間,逾24小時即可主張程序違法。

Q10通知漏寫救濟方法怎麼救濟?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救濟期間放寬,自送達後一年內仍可聲明不服,把握延長的時間提起救濟。

Q11怎麼證明移民署違反通知義務?

保留收到的通知文件、記下被拒絕翻譯或聯繫的時間與人員,作為訴願與行政訴訟證據。

Q12本條24小時 vs 第38條之2聲請法院的24小時差在哪?

本條是聯繫外界的時限;第38條之2、之3是暫予收容後聲請法院裁定的期間,兩者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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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收容處分理解語文書面通知+救濟教示適用第38條
收容替代處分理解語文書面通知+救濟教示適用第38條之1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理解語文書面通知+救濟教示適用第3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収容・退去強制時の通知)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보호 시 통지 및 영사 통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拘留审查、遣送时的通知)
🇩🇪 德國AufenthG §62 i.V.m. konsularischer Benachrichtigung (WÜK Art. 36)
🇫🇷 法國CESEDA — rétention administrative et notification des droits
🇺🇸 美國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Art. 36 + 8 CFR 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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