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歡迎我國移民之國家或地區,基於雙方互惠原則,得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簽署集體移民合作協定,或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為之。
  2. 集體移民之規劃、遴選、訓練及移居後之輔導、協助、照護等事宜,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