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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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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關係人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移民署有權基於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必要性,向涉事人發送通知書要求其陳述意見。根據該法條,移民署可以藉由此通知書來了解當事人對案件的看法和解釋,以進一步評估案件的相關情況。這可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並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保護。 範例:根據本條的規定,當移民署調查某個案件時,他們可以向相關當事人發送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供陳述意見,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當事人的立場。例如,在一個涉及違反停留居留規定的案件中,移民署可能會向被涉及的外國人發送通知書,要求他們解釋為什麼他們沒有按時申請居留延期,並藉此提供他們的觀點和解釋。這將有助於移民署作出明智的決策並確保程序的公正性。

  • 證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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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關係人陳述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