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5條,移民署有權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物品。這表示當移民署進行調查並且認為有必要了解更多事實和證據時,它可以要求相關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或物品。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要求提供旅行證件、戶籍謄本、工作合約等文件,或者要求提供相關證據,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