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移民署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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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5條,移民署有權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物品。這表示當移民署進行調查並且認為有必要了解更多事實和證據時,它可以要求相關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或物品。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要求提供旅行證件、戶籍謄本、工作合約等文件,或者要求提供相關證據,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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