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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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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得選定適當之人、機關或機構為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資料及參考法條,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問題,可以得出以下的回答: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了當外國人在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或居留延期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有權強制驅逐出國。此外,根據這個條款的第6款,當外國人違反了停留或居留期限的規定,且未申請延期時,入出國及移民署也有權強制驅逐出國。 根據最新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之相關範例,若外國人在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或居留延期,且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強制驅逐出國。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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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移民署得選定適當之人、機關或機構為鑑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