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媒合業務資料,包括下列表件: 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身分證明編號、性別、住址、電話、職稱及到職、離職日期。 二、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 三、會計帳冊。 四、跨國(境)婚姻媒合狀況表。 五、書面契約。 六、其他經移民署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應保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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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3條,媒合業務所保存的資料包括職員名冊、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會計帳冊、跨國(境)婚姻媒合狀況表、書面契約,以及其他經移民署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的應保存文件。其中,職員名冊應詳細記載職員的姓名、身分證明編號、性別、住址、電話、職稱、到職日期和離職日期。其他的文件則根據移民署的公告而定,並且公告後需在政府公報刊登。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移民署的公告,媒合業務需要保存與跨國婚姻媒合狀況有關的文件,例如申請表格、相片、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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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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