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報酬,指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而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之對價。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該條款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所提到的報酬進行了解釋。這裡的報酬是指居間人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的行為,而受媒合的當事人根據約定或要求支付的對價。這個條款的目的是明確婚姻媒合行為中的報酬範圍,以及報酬的支付方式。這個條款的解釋有助於確定婚姻居間服務的法律地位和相關權益的保護。 參考資料: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台灣內政部移民署,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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