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移民團體,指從事移民會務,並依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規定核准成立之團體。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1條,該條規定了移民團體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移民團體指從事移民會務並依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規定核准成立的團體。這意味著擁有移民團體身份的組織必須在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條件下核准成立。例如,根據商業團體法規定,一個商業團體必須註冊成立,並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章。 綜上所述,《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移民團體的定義,擁有移民團體身份的組織必須在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下核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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