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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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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移民團體,指從事移民會務,並依商業團體法人民團體法規定准成立之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1條,該條規定了移民團體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移民團體指從事移民會務並依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規定核准成立的團體。這意味著擁有移民團體身份的組織必須在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條件下核准成立。例如,根據商業團體法規定,一個商業團體必須註冊成立,並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章。 綜上所述,《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移民團體的定義,擁有移民團體身份的組織必須在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下核准成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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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移民團體,指從事移民會務,並依商業團體法或人民團體法規定核准成立之團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