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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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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原證件作廢: 一、入國許可申請書。 二、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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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8條,若入國許可證件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污損或遺失,需要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並提供以下文件: 1. 入國許可申請書:重新填寫入國許可申請書。 2. 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提供證明證件被污損或遺失的具結書。 這些文件需用於重新申請入國許可證件的程序。以下是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 範例:小明在入國許可證件上不小心弄髒了該證件,無法再正常使用。他必須填寫新的入國許可申請書並提供一份具結書,證明證件的污損情況。這些文件將被用於申請換發一張新的入國許可證件。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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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原證件作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