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原證件作廢: 一、入國許可申請書。 二、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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