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其效期不得超過原證所餘效期: 一、居留或移民業務註冊申請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要求申請換發或補發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的人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 居留或移民業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需填寫相關申請書。 2. 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申請人需提供符合申請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該法條未詳細列舉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的具體內容,因此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或相關文件。 例如:根據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署發佈的《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移居及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業務處理要點》,外國人若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需提供護照、居留申請書、最近3個月內的身體檢查報告、申請動機及計畫,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工作證明、學生證明等)。 3. 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申請人需提供污損或遺失證件的具結書,以證明證件的狀態。 例如:根據臺灣行政院內政部發佈的《外僑居留證申請須知》中,若申請人因污損或遺失外僑居留證,需提供具結書,詳細描述污損或遺失的情況。 根據以上資料的有關範例,如果一名外國人在台灣地區取得居留證後,因證件遺失,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9條,該外國人需填寫居留申請書,並提供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申請時所需的相關文件),並需提供遺失證件的具結書,以證明證件的遺失狀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