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其效期不得超過原證所餘效期: 一、居留或移民業務註冊申請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
依本法規定發給之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其效期不得超過原證所餘效期: 一、居留或移民業務註冊申請書。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