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申請人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需要出國留學或旅遊,他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出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簽證、護照等。另外,如果他的家人或監護人需要簽署同意文件才能出國,他們也可以代為申請這些相關證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