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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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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申請人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需要出國留學或旅遊,他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出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簽證、護照等。另外,如果他的家人或監護人需要簽署同意文件才能出國,他們也可以代為申請這些相關證明文件。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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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