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各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禁止入出國之案件,無繼續禁止之必要時,應即通知移民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當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某人入出國的案件已經沒有繼續禁止的必要時,該權責機關應立即通知移民署。這意味著當該案件中的特定情況已經改變,移民署不再需要繼續禁止該人入出國,相關的權責機關應向移民署發出通知,以便移民署更新其相關紀錄或處理程序。 例如,在某人被指控犯罪並被限制出國時,如果之後警察或檢察官決定不再需要限制該人的出國權,他們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移民署將相應地更新其系統,並允許該人繼續出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