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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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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2. 2.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不包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述,居住期間指的是連續居住的時間。 2. 在臺灣地區的居住期間,如果超過六個月,並不包括因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而延長停留的時間。 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09年3月3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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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