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述,居住期間指的是連續居住的時間。 2. 在臺灣地區的居住期間,如果超過六個月,並不包括因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而延長停留的時間。 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09年3月3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