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2.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不包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