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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1. 1.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2. 2.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不包括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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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述,居住期間指的是連續居住的時間。 2. 在臺灣地區的居住期間,如果超過六個月,並不包括因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而延長停留的時間。 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109年3月30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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