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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 條

  1. 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2. 2.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給。
  3. 3.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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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規定無戶籍國民停留三個月、延期一次,自入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懷孕、重病、近親重病死亡、天災、被拘束五款情形可再延長。

Q · 無戶籍國民停留快六個月了,事情沒辦完可以再延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第二項,原則上停留自入國翌日起併計最多六個月、延期一次。但符合下列五款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可再延長: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罹病住院或懷孕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近親在臺重病重傷住院或死亡、天災事變、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各款可延天數不同,懷孕生病每次不逾二個月。

白話解讀

停留和居留是兩件事,搞混會讓你逾期變黑戶。這條管的是無戶籍國民「短期停留」的時鐘怎麼走。基本規則很清楚:申請停留給你三個月,必要時可以延一次,但從入國隔天起算,全部加起來最多就是六個月。時間到,除非你已經拿到居留或定居許可,否則必須立刻出國。但這條真正有用的是它的五個「人道暫停鍵」:懷孕滿七個月或生產流產後未滿兩個月、生病住院或懷孕出國有生命危險、配偶直系血親等近親在臺重病重傷住院或死亡、遇天災事變、人身自由依法被拘束。符合並提出證明,移民署可以再幫你延長。每一種的可延天數不一樣,懷孕生病每次最多兩個月、近親重病死亡自事由發生起最多兩個月、天災最多一個月、被拘束的依實際需要核給。知道這幾個例外,你才不會在最脆弱的時候被迫離境。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為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的管控規範:停留以入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上限、原則延期一次,並於懷孕、重病、近親重病死亡、天災、人身受拘束五種人道或不可抗力情形下,例外開放再延長,期間屆滿除已許可居留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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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來臺停留快六個月了,事情還沒辦完可以一直延嗎?

不行。停留自入國翌日起併計最多六個月,延期原則上一次。只有懷孕、生病、近親重病死亡、天災、人身受拘束這五款並提出證明,移民署才可酌予再延,且各有天數上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需要長住,正解是轉申請居留(第九條),而不是在停留期限上硬撐,停留和居留是兩條不同的法律軌道,搞混很容易變成逾期。

Q2停留期間家人在臺灣過世,我趕不及辦完後事要被趕走嗎?

不會。第二項第三款明定,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在臺重病重傷住院或死亡,可自事由發生之日起延長停留最多兩個月。內行人提示:關鍵是要提出證明並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備妥死亡證明或診斷文件,別等到逾期才補辦,逾期紀錄會影響你日後再入境。

Q3無戶籍國民來臺停留可以停多久?

停留三個月,得延期一次,自入國翌日起併計最多六個月。

Q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是什麼?

規範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上限六個月,並列五款人道延長例外。

Q5什麼情形可以延長停留?

懷孕、罹病住院、近親在臺重病死亡、天災、人身受拘束五款,並須提出證明。

Q6停留和居留差在哪?

停留是短期、六個月封頂;居留是長期身分軌道,須依第9條另行申請。

Q7停留期限快到怎麼申請延長?

確認到期日 → 比對五款例外 → 備齊對應證明 → 期限屆滿前向移民署送件。

Q8延長停留各款可以延多久?

懷孕生病每次不逾2月、近親重病死亡自事由起不逾2月、天災不逾1月、受拘束依事實核給。

Q9申請延長停留要附什麼文件?

依事由備診斷書、死亡證明、班機取消證明或拘束公文,無證明移民署無從酌延。

Q10停留期滿想長住該怎麼做?

及早評估是否符合第9條居留條件,直接走居留申請而非反覆延停留。

Q11延長停留 vs 申請居留哪個適合我?

短期意外用延長停留;目的是長住、設籍就走居留,停留有六個月硬上限。

Q12停留逾期 vs 合法延長差在哪?

期限前依五款提證明申請是合法延長;期滿未出國且未獲准即屬逾期,後果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留居留
性質短期暫留長期身分
期間上限自入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依許可核給,可續展
法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
延長彈性原則一次,五款例外才再延依居留原因展延
到期後除許可居留定居外應即出國可申請定居(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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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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