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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之案件或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2.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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