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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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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之案件或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2. 2.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7條,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果申請者的資料不符或有不完整的地方,移民署會在書面通知送達後的翌日起,給予申請者15天的期限來補正資料。如果申請涉及國外申請,補正期間則延長至三個月。 如果申請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補正,申請將被駁回。

  • 送達名詞
  • 翌日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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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