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1.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之案件或不符或欠缺之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 2.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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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7條,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果申請者的資料不符或有不完整的地方,移民署會在書面通知送達後的翌日起,給予申請者15天的期限來補正資料。如果申請涉及國外申請,補正期間則延長至三個月。 如果申請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補正,申請將被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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