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7條,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如果申請者的資料不符或有不完整的地方,移民署會在書面通知送達後的翌日起,給予申請者15天的期限來補正資料。如果申請涉及國外申請,補正期間則延長至三個月。 如果申請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補正,申請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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