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已經入國的外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為辦理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的申請。如果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則不需要提供書面委託文件。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辦理居留申請,他可以委託律師或移民代辦機構代為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他需要提供書面的委託文件給律師或代辦機構,以便他們代為辦理居留申請。另一方面,如果申請者是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居留申請,則不需要附上書面委託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