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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1. 1.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2. 2.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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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已經入國的外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為辦理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的申請。如果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辦,則不需要提供書面委託文件。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辦理居留申請,他可以委託律師或移民代辦機構代為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他需要提供書面的委託文件給律師或代辦機構,以便他們代為辦理居留申請。另一方面,如果申請者是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居留申請,則不需要附上書面委託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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