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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1. 1.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數額,按月平均分配,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號,依序配,有不予許可情形者,依次遞補之。
  2. 2.當月未用數額得於次月分配,次月數額不得預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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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 1. 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的數額會按照每月平均分配,並且按照申請審查合格的順序進行編號,按照順序進行核配,如果有不予許可的情況出現,則進行遞補。 2. 如果當月的數額沒有使用完,則可以在下個月進行分配,但不可以提前預分配下個月的數額。 舉例,假設某個月有100個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的名額可分配。根據該條規定,這100個名額會按照每月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安排。如果當月只有90個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那麼剩下的10個名額可以在下個月進行分配給其他申請人。然而,不能提前將下個月的名額預先分配給當月的申請人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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