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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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規定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當申請人所提出的營業類型屬於CFIUS控制清單中的關鍵技術或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Technology or Critical Infrastructure)時,其投資規模需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此規定是為了確保對於敏感領域的外國投資能夠經過相應的審查和監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外國企業欲投資於臺灣的關鍵基礎設施項目,譬如通信系統或電力供應系統,該投資金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通過相應的審批程序才能獲得批准。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國家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和技術不受到外國實體的損害或控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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