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二、在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三、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謂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的是具備以下情形之一: 1. 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領域擁有專業技能。 2. 在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領域有成就,且其所學的專業知識在臺灣地區是迫切需要或短期內難以培育的。 3. 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航空、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且其所學的專業知識在臺灣地區是迫切需要或短期內難以培育的。 4.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根據我的法律知識,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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