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合法工作,而申請居留者,由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之規定審核之,免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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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如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的工作並申請居留,則移民署可以參考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的規定來審核申請,而不需要附上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 範例: 例如,一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找到一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工作的職位,並且提出居留申請。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移民署可以依據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的規定審核該申請,而不需要附上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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