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居留或定居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當移民署撤銷或廢止無戶籍國民的居留或定居許可時,移民署應該通知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及時得知居留或定居許可的撤銷或廢止情況。例如,當一位無戶籍國民的居留許可被撤銷時,移民署應該通知該國民所在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便該機關能夠相應地調整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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