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3條,對於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的有戶籍國民,以及未經查驗入國的情況,需要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補辦入國手續。申請時需要準備申請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原臺灣地區的國民身分證影本和戶口名簿影本。有戶籍國民由移民署發給入國證明文件,而原戶籍已辦理遷出登記的,則由移民署通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當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時,移民署會根據檢察機關的調查結果,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材料。同樣,對於未經查驗入國的人士,在根據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後,也需要準備相同的文件進行申請。 此外,有戶籍國民在獲得移民署的入國證明文件後,如果其原戶籍已經辦理遷出登記,移民署會通知原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相關情況。這意味著移民署會與戶政事務所進行聯繫,以確保相關的戶籍變更得以正確處理。 參考資料: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50105&FL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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