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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1. 1.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 一、申請書。 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2.前項有戶籍國民,由移民署發入國證明文件;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移民署通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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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3條,對於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的有戶籍國民,以及未經查驗入國的情況,需要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補辦入國手續。申請時需要準備申請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原臺灣地區的國民身分證影本和戶口名簿影本。有戶籍國民由移民署發給入國證明文件,而原戶籍已辦理遷出登記的,則由移民署通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當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時,移民署會根據檢察機關的調查結果,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材料。同樣,對於未經查驗入國的人士,在根據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後,也需要準備相同的文件進行申請。 此外,有戶籍國民在獲得移民署的入國證明文件後,如果其原戶籍已經辦理遷出登記,移民署會通知原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相關情況。這意味著移民署會與戶政事務所進行聯繫,以確保相關的戶籍變更得以正確處理。 參考資料: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50105&FL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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