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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 一、申請書。 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前項有戶籍國民,由移民署發入國證明文件;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移民署通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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