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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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