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的是持有外僑居留證的居住期間。根據這條條文,申請永久居留的人可以將在本法施行前的居留期間合併計算在內。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施行細則實施前已經在台灣居留一段時間並持有居留證,這段時間可以被考慮在申請永久居留時的居留期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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