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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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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本法施行前居留期間,得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的是持有外僑居留證的居住期間。根據這條條文,申請永久居留的人可以將在本法施行前的居留期間合併計算在內。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施行細則實施前已經在台灣居留一段時間並持有居留證,這段時間可以被考慮在申請永久居留時的居留期間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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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合法連續居留及合法居留,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