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5條,申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需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其能夠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根據法條的規定,具有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的申請人可以出示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雇主的聘僱證明、政府機關核發的專門職業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等來證明自立能力。而其他情況的申請人則需要滿足每月收入超過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的要求,或擁有動產和不動產價值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的資產,或有政府機關核發的專門職業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或提供移民署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法條還規定了特別情況下可以附帶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的配偶、配偶之父母和父母可以提供的收入或財產資料。這些資料可以被計算在申請人及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相關人員的收入或財產之中。專門職業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也可以由配偶、配偶之父母和父母提供,但必須附上足以保障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生活無虞的擔保證明書。 所有這些要求和規定都是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相關法規制定的,旨在確保申請人能夠自立或經濟獨立並能夠在臺灣地區穩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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