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應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之配額內核發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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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6條,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在符合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八項配額限制的情況下,應核發居留簽證。這意味著駐外館處在核發居留簽證時需要遵守特定的配額限制,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的人符合居留申請。具體的配額限制和相關參考資料尚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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