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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1. 1.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交官員證、使領館外籍隨從證之人員。
  2. 2.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外籍隨從證、國際機構外籍隨從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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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7條,該條規定為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第1項中所提到的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的定義。根據該規定,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的是持有外交部發給的外交官員證、使領館外籍隨從證的人員。同樣地,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的是持有外交部發給的外國機構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外籍隨從證、國際機構外籍隨從證的人員。 參考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93.04.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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