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移民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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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移民署依據法規撤銷或廢止外國人的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時,移民署應該通知各個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行相關管理的機關得知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以便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的永久居留許可被撤銷,移民署會通知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或勞動部等,讓他們知道這位外國人的居留權已被取消,可能需要對其在相應領域的權益或工作狀況進行調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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