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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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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時,應通知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移民署依據法規撤銷或廢止外國人的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時,移民署應該通知各個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進行相關管理的機關得知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被撤銷或廢止,以便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的永久居留許可被撤銷,移民署會通知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或勞動部等,讓他們知道這位外國人的居留權已被取消,可能需要對其在相應領域的權益或工作狀況進行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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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移民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時,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