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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1.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廢止經營許可: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2.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註銷註冊登記證: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已提出移民業務申請,尚未結案之委託代辦案件清冊及妥善處理後續事宜之證明文件。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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