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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辦移民務之公司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廢止經營許可: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終止經營移民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註銷註冊登記證: 一、終止經營移民業務申請書。 二、已提出移民業務申請,尚未結案之委託代辦案件清冊及妥善處理後續事宜之證明文件。 三、註冊登記證。註冊登記證遺失或滅失者,應檢附切結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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