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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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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建於距現有市場界址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1 條,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如果在未实施都市计划的地区建市场,则应建在距离现有市场界址的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少于三百公尺。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一个符合这个规定的例子是,在未实施都市计划的地区建设一个新的市场,距离已存在的市场的最小直线距离必须大于三百公尺。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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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1 條規定:「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建於距現有市場界址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