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建於距現有市場界址最小直線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
依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1 條,市場應建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如果在未实施都市计划的地区建市场,则应建在距离现有市场界址的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少于三百公尺。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合理布局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一个符合这个规定的例子是,在未实施都市计划的地区建设一个新的市场,距离已存在的市场的最小直线距离必须大于三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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