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應設立公有市場,自營、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並得獎勵民間投資設立私有市場。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0 條規定省轄市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應設立公有市場,自營、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並得獎勵民間投資設立私有市場。根據這條規定,省轄市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的職責是設立公有市場,可以自營、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同時,他們也被授權獎勵民間投資設立私有市場。 參考資料: -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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