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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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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舖位不得供為經營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水產類或花卉物品之批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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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9條,攤舖位不得供為經營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水產類或花卉物品之批發交易。這項法條的目的是限制攤舖位的經營範圍,避免農產品批發交易混雜於零售市場中。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對於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項目的規定中指出,果菜、肉品、其他經公告指定之農產品市場可辦理指定農產品之批發及有關業務。因此,畜肉類、禽肉類和水產類的批發交易不得在零售市場的攤舖位進行,以確保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專業性和秩序。 資料參考: -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9條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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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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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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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9 條規定:「攤舖位不得供為經營果菜類、畜肉類、禽肉類、水產類或花卉物品之批發交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