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鎮、市) 公所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縣政府核准後,逕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一、工程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攤舖位數量表。 四、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市場座落於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加附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現況圖) 。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 省轄市政府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建設局應檢附前項所列書件報請市長核定後,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3 條,當鄉 (鎮、市) 公所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需要檢附以下書件向縣政府報請核准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一、工程計畫;二、財務計畫;三、攤舖位數量表;四、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五、市場位置圖(若市場座落於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還需加附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的現況圖);六、市場平面配置圖(不包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而省轄市政府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則需要建設局檢附以上書件向市長核定後,再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這些規定確保了公有市場的建設符合相關計畫和財務要求,同時保證了攤舖位和營業項目的合理配置。此外,要求提供市場位置圖和平面配置圖,可以確保市場的位置和格局符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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