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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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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市) 公所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縣政府准後,逕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一、工程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攤舖位數量表。 四、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市場座落於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加附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現況圖) 。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 省轄市政府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建設局應檢附前項所列書件報請市長核定後,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3 條,當鄉 (鎮、市) 公所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需要檢附以下書件向縣政府報請核准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一、工程計畫;二、財務計畫;三、攤舖位數量表;四、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五、市場位置圖(若市場座落於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還需加附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的現況圖);六、市場平面配置圖(不包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而省轄市政府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則需要建設局檢附以上書件向市長核定後,再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這些規定確保了公有市場的建設符合相關計畫和財務要求,同時保證了攤舖位和營業項目的合理配置。此外,要求提供市場位置圖和平面配置圖,可以確保市場的位置和格局符合規劃。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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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3 條規定:「鄉 (鎮、市) 公所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縣政府核准後,逕向建築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