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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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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保證書,向當地市場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准並訂立租約及公證後,始得進入市場營業。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公開抽籤決定承租之攤舖位。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收回之攤舖位者,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公開抽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保證書,向當地市場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需要與市場簽訂租約並公證後才能進入市場營業。另外,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的人需要根據申請的營業類別進行公開抽籤,以確定租用的攤舖位。 參考資料: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證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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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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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4 條規定:「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保證書,向當地市場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並訂立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