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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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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改建時之優先承租順序如下: 一、原承租人。 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 三、公告招租之承租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承租人,自獲得承租資格起三個月內,未辦妥租約手續者,視同放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5 條,公有市場改建時的優先承租順序如下: 一、原承租人。 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 三、公告招租之承租人。 根據第一款,原承租人擁有第一優先承租權,即在公有市場改建時,他們具有優先選擇的權利。第二款則提到,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也擁有次優先承租權,這是為了幫助低收入戶攤販維持生計。最後,第三款指出,在公告招租時,有意承租的人則是最後的優先承租對象。 根據以上規定,原承租人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在獲得承租資格後三個月內未辦妥租約手續,將被視為放棄承租權。 參考資料: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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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5 條規定:「公有市場改建時之優先承租順序如下: 一、原承租人。 二、經社政機關列入救助範圍之低收入戶攤販。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