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以同一戶籍地縣 (市) 轄區內一戶一攤舖位為限,並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88.06.30訂定)第16條的規定,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位時,只能以同一戶籍地縣市轄區內的一戶攤位為限,且必須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如果承租人違反了前項規定,將會終止租約並收回攤位,同時加收十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 該條的參考資料為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88.06.30訂定),且依據該條的範例,如果承租人將攤位轉租、分租或轉讓,則終止租約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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