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租期以四年為限。 前項租期屆滿時,原承租人有繼續承租權,但有逾期繳納租金或清掃費尚未繳清者,不在此限。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7條,公有市場攤鋪位的租期為四年。在租期屆滿時,原承租人有繼續承租的權利,但如果有逾期繳納租金或清掃費尚未繳清的情況下,就不在此限制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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