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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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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按期於期限內一次繳清租金及清掃費。前項租金及清掃費之費額,按面積大小、位置優劣及營業種類,由省轄市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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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了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當按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的要求。根據該規定,租金及清掃費的費用金額會根據攤位的面積大小、位置優劣以及營業種類由省轄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另行制定。這意味著租戶需要按時、一次性地付清租金及清掃費,並且付款金額會根據攤位的特徵而有所不同,例如面積、位置和營業種類等。具體的費用金額及相關規定需要參考相關的省轄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所定之規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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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8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按期於期限內一次繳清租金及清掃費。前項租金及清掃費之費額,按面積大小、位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