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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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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主管機關應予加收遲延費,每逾二日按逾期繳納之租金及清掃費加收百分之一遲延費,逾期合計三個月仍未繳納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9條,如果公有市場攤位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主管機關應該加收遲延費,遲延費的金額為逾期繳納之租金及清掃費的百分之一,並且每逾期兩日加收一次。如果逾期的期間達到三個月仍然未繳納,則主管機關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攤舖位。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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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9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主管機關應予加收遲延費,每逾二日按逾期繳納之租金及清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