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主管機關應予加收遲延費,每逾二日按逾期繳納之租金及清掃費加收百分之一遲延費,逾期合計三個月仍未繳納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根據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9條,如果公有市場攤位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掃費,主管機關應該加收遲延費,遲延費的金額為逾期繳納之租金及清掃費的百分之一,並且每逾期兩日加收一次。如果逾期的期間達到三個月仍然未繳納,則主管機關有權終止租約並收回攤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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