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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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或有犯罪習慣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認定為涉嫌重大犯罪: 1. 他們在國外犯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 2. 他們涉及人口販運案件。 此外,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前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情況並符合刑法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規定時,允許他們入國並對其進行犯罪追訴。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法》第七條、《刑法》第七條、《刑法》第八條
- 有期徒刑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第七條或第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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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