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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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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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條,該法規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制定的。根據這條法規,當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遭受歧視時,可以依據本辦法進行申訴和救濟。具體的申訴程序和內容需要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條文和該辦法的具體規定。例如,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遭受歧視的人民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訴,並有權得到相應的救濟措施。從這個角度來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平等權利和提供申訴和救濟的途徑。
- 入出國及移民法法規
-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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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